媒体日前报道的“儿子砍父‘行孝’”一案16日宣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持凶器砍其父亲头部并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某与其父相依生活,在父亲年老体病之时,于某某本应尽赡养之责,但其竟用斧头砍其父亲致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依法应在10年以上量刑。被告人于某某在实施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某某自幼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这一点,从精神病学的角度看,该种病症因其病史长,脑功能下降,致使其高级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受到外界诱发因素的影响。因此,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在被害人的一再要求下实施的杀人行为,符合精神病学解释的特征,应予采纳。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情回放
八十高龄的老父身患重病,2004年底瘫痪在床,备受病痛煎熬。2005年1月5日上午,实在无法忍受病痛的老人要求家中惟一的亲人——患有癫痫精神障碍的儿子、今年34岁的于某某给自己“了断”。当日上午9时许,于某某用斧头砍向父亲的头部,致父亲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杀父的儿子自首。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于某某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于某某实质性辨认能力削弱,但有部分责任能力。
庭后审判长评说
这起“子杀父”案,因为情节的特殊和伦理道德的纠缠而引起诸多关注,今日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审判长——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春耕。
问:这起案件在审理中有什么特别考虑的地方?
答:这起案件在依法定罪量刑时,法庭注意到了两点问题,一是被告人于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还注意到于某某自幼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这一点。对这一点,我们曾多次专门咨询过精神病学方面的专家,所以,在裁量时并没有简单停留在这一疾患的表面上,而是从精神病学的角度给予了认识,所以对其辩护人在这一点上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
问:案件中的父亲有追求死亡的愿望,同时被告人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这两点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答:对这两点法庭是有所考虑的,这两点都是审理此案应该综合考虑的因素,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运用综合能力对其进行了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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