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盗窃铁路物资的11人团伙开庭审理,其中几名被告人参与盗窃达19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4000余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与盗窃铁路物资的11人团伙中,有本市西青区人、静海县人,还有来自山东省、陕西省、四川省等地的无业人员或农民,他们中大多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称,该团伙自2004年6月起,分别或伙同在天津铁路分局陈塘支线3公里处和曹庄火车站附近,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其中包括用自制的耙杆从运行的货物列车上盗窃价值58800余元的焦炭、采用破铅封打车门的方法,盗窃食用“独流老醋”和芥末油、在停留的列车上盗窃“脱胎鱼骨粉”、黄豆等物资。
检察院认为,11名被告人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其中被告人王某、赵某、曲某、姚某、吴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姚某某、冷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彭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和共同犯罪。
截止到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天津铁路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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