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至今,全市受理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130余起。有关部门提示纠纷案有四种情况应引起当事人的注意。
一是估损标准不统一。如王小姐倒车时将李先生的桑塔纳轿车撞坏,王小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责。经交警调解,两人共同签署了事故认定书,李先生到汽车修理厂用了1300元修车费,但王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定损评估,只支付400元修车费。当事双方签订的事故认定书只表述了车辆撞损部位,但撞损的具体情况表述不明朗。是以受损车辆能否继续行驶为准,还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1300元修车款为标准?双方标准不统一易造成纠纷。
有关部门提示,遇到这种情况,赔偿人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市物价局评估中心为受损车辆评估。物价局评估中心出具的估损结果可作为诉讼时的有效证据。
二是停运损失难界定。出租车司机马师傅运营时,遇桑塔纳2000型轿车追尾肇事,经认定,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主负全责。马师傅要求桑塔纳轿车车主赔偿修车期间的打车费、误工费及停运期间的运营费等,共计2500元,遭拒绝后马师傅向法院起诉。据介绍,撞损的受害车辆为营运车辆时,赔偿上易引发纠纷。停运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由肇事方承担,如何承担,承担界限、标准不明都会造成纠纷。
有关部门提示,像误工费、打车费等附加赔偿,不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此类事故的赔偿范围只包括修车费、进出修理厂合理期限内的停运补偿费用。车辆哪个部位受损,需要多长时间维修都有标准。
三是肇事方“玩失踪”。张小姐驾车与一辆别克车相撞,对方愿意承担全责,于是张小姐签订了事故认定书。当张小姐向别克车司机索赔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张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提示,受损方车主如打算运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事故,一定要记准肇事方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及事故简单经过,尤其是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码。一旦联系不到肇事车主,可到交管局车管所查找。
四是“新病老病”一块治。孙先生负一起撞车事故的全责,当事双方签订事故认定书后约定,坏损奥迪轿车司机到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修车费不超过1500元。但该司机却将原有故障一并维修,花费2300元,孙先生只得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提示,遇到这类纠纷,可由市物价局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评估。评估中心会综合考虑受损车辆质量及市场价格,该评估结果可作为诉讼证据,法院对受损车主多用的修车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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