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物业不负保管义务,因业主交纳的是车辆占地费
汽车存在自家小区的固定车位上,汽车丢失后业主宫某状告小区却没得到赔偿,原因是物业收取的是车辆占地费而非保管费。近日,南开区法院对这起“小区内丢车案”作出判决,判令小区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南开区某小区的宫某诉称,自2003年2月起,他将华利小客车停放在物业设置在小区内的停车场里,一直按期交费。2003年7月11日,他发现停在停车场内的汽车丢失,于是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5万元。
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虽然按期交费,但他交纳的只是车辆的占地费,而非被告为其保管的费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车位协议书也标明被告为其提供车位,而非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的地面机动车停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断定被告仅为原告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场地,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