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上午从天津市教委获悉,天津市2005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今天出台。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符合《教师法》中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条件,修学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相关测试者,均可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为本月24日至25日。
本市2005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今天出台,主要内容包括:
▲学历要求:(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或单位(含就读学校、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高校应届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其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我市十八个区、县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和笔试等方式考查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河西区卫津路241号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培训中心6401室,咨询电话:23541715(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请与区县教育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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