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有关规定,天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对在本区内跨片招收的学生不得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对经区、县教育局批准跨区招收的学生,可以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但收费标准有限额。自2005年新生入学开始,教育经费补偿金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通知中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自2005年招收新生起,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对经区、县教育局批准跨区招收的学生,可以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收费标准仍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对在本区内跨片招收的学生不得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自2005年新生入学开始,教育经费补偿金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以前年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收费办法执行。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后不得再收取杂费。
通知中要求,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学校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等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151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