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董事长余小唐,昨天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是杨秀珠系列腐败案件中,目前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详见早报5月20日报道)。
一审开庭时,余小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存有异议,认为城开公司的注册资本退回后,诚达公司已无国有资本,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客观上没有贪污行为。但法庭经审查后认为,余小唐在成立诚达公司后,将500万元注册资金退回实际出资的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系抽逃出资行为,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应承担注册资本的填充责任,诚达公司的性质并未改变。城开公司为国有企业,配套公司为集体企业,因此,其投资创办的诚达公司的性质应确定为公有。
余小唐利用自己担任三家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资、出让,转让股权,及以他人名义为自己增加、变更股权,将公司财产无偿送给他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达6000余万元。鉴于余小唐侵吞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情节,法院故判处其死刑,不立即执行。
宣判后,余小唐当庭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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