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天津市交管局就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做出两条规范。
一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或伤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车辆(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的、根据交通事故案情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
二是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程序为:办案交警根据案情提出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项目和要求,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不能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由鉴定中心派员到停车场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结论;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时,应提前通知事故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事故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或经通知未到场见证的,应记录在案并由停车场管理人员签字证明;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办案交警应在接到检验结果后两日内将复印件送达事故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及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依法检查和查扣违法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