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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者王某认为新近购买的爱车内没有ABS系统、后除霜器、电动后视镜、侧暖风等配置,与发放给他的配置表不符或缺位,因此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近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诉称,去年7月6日,他到被告处购买汽车,被告带他到样品间看样车,同时交给他一份配置表和汽车货款明细表。该配置表显示有3种车型,原告参照配置表上的配置及明细表上的车型价位仔细斟酌后,决定购买飞翔SLQ65031A1型汽车一部,价格88300元。原告交款后于7月13日到被告处提车,但在试车过程中,他发现该车除了缺少ABS系统外,还缺少后除霜器、电动后视镜等12处配置,与配置表不符或缺位。原告要求被告退车无果,将其诉至法院,索赔8.8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在7月6日前,原告至少两次到其公司看车并询问车的配置、性能及该车是否有ABS系统等,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均作出了详细解答,说明没有ABS系统。双方商议完价格后,原告经检验于7月13日将车提走。原告在交纳定金前,至少两次看过车样,如果该车缺少13处配置,原告不会在验车后将车提走。况且,生产厂家的宣传页中强调车的配置以实车为准。被告始终按照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观点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售车协议中的产品质量一项中明确约定了以随车检配置表为准,而原告所购车辆的随车检验配置表中并无注明该车具有ABS系统,同时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行为中存有违约行为,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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