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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政部门新式伤残证换证工作的进行,从今天开始,天津市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和民工旧伤残证件一律停止使用。今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而是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
据介绍,本市核发新证时,残疾人员的等级将由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而一级和十级之间的抚恤金标准大概相差10倍左右,国家新提高的标准是:一级因战负伤致残为11200元;因公负伤致残为10800元。新的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将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伤残人员跨批准机关迁移如军队到地方,跨省调动的以及伤残性质、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填清有关变更内容,并由迁入地的批准机关加盖印章;伤残人员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迁移,由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中填写新地址,并加盖民政局印章。今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而是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有效期为:发证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有效期10年;26至45周岁的,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为长期;未满16周岁的,有效期5年。目前还没有换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伤残民兵和民工,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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