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记者]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时,曾经引起了国外的高度关注,为什么这两年没有听到再次审议民法草案的消息?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物权法和民法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15:29]
[王胜明]您提出的问题,肯定有很多人都比较关心,尤其是法学界的朋友都很关心。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那次审议当中,物权法是作为民法的一编,当中的民法总共规定九编。由于民法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比较长,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的有关方面,都认为民法草案以分编审议通过比较好。[15:44]
[王胜明]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规划,每一年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当前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出台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以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是民法草案当中重要的几编。民法草案当中还有几编,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当时都是把现行有效的法律编进去。也就是说,如果把这几编,比较准确的这几部法律草案出台,民法当中的各个部分内容就基本全了,所以可以说民法草案的审议还在继续进行中。[15:45]
[《法制日报》记者]我想请教一下,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征收和拆迁部分有对不动产进行保护的内容,对于这个不动产的概念,是否包含土地和建筑,进行赔偿和安置时,是否可以区分哪些是地钱?那些是房钱?[15:46]
[王胜明]这个问题,确实是社会当中的热点问题,也都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我看了一个数字,不一定太准确。现在上访的种类或者是上访的内容中,有关拆迁和征地占了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有10件上访的案件中就有3、4件就是有关拆迁、征地内容的。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15:46]
[王胜明]这当中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15:47]
[王胜明]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积和用途等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并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上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15:49]
[王胜明]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据我了解,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注意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应当说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15:49]
[香港文汇报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国家也是物权的主体,那么这个主体的概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国务院,或是其他的国家机关来代表?第二个问题,我想知道一般的法律三审以后,基本上可以通过,那么物权法为什么会有一个比较长的审议过程?物权法最终通过的时间表应该在什么时候?[15:53]
[王胜明]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是应该由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的。那么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可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大概的状况。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国有财产可以大概划分为三块。分别是耕地、草原、森林、滩涂、海域、矿产等等,这些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以及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家机关,包括常委会机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等的单位。[15:55]
[王胜明]关于自然资源,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这些法律都明确地讲到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这一方面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有一条明确规定,即第57条,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地级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而不是国务院一家,而是分别代表相应的所有权。[15:55]
[亚太金融新闻社记者]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有没有针对国外的公司来投资时,对于动产以及不动产的保护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权利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情况怎样处理?[16:02]
[王胜明]物权法对于国外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用了两个概念作为物权的主体:第一条,就是自然人。我们讲的自然人,从民事主体的角度,专门没有规定成公民。为什么?因为专门讲公民的时候,就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民。所以这个不包括本国或者是无国籍人,但是用了自然人这个概念以后,既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16:03]
[王胜明]第二,法人概念没有讲中国法人的概念。因此这里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当然也包括外国的公司。第三,物权法(草案)当中还出现了“国家、集体、私人”的概念,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是从一种角度划分的,那么国家、集体、私人就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划分的。什么叫“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讲到的“私人”,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16:05]
[王胜明]“私人”的概念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包括几个自然人联合起来搞的企业,这个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中国有《个人投资企业法》,这部法主要是针对中国公民,当然也不排除外国公民,但是后面还专门提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纯粹由外国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16:07]
[王胜明]中国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在198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因此外资企业也包括在物权法的主体当中。所以无论是外国公民、外国人,还是外国企业,在中国买房子、搞投资,或者是因为投资而得到了收益,或者是在中国开办工厂,那么你所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在关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上,我们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没有加以区别都给予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16:07]
[中国教育电视台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拾金不昧”的问题。前段时间听说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论,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一些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您怎样看待?[16:14]
[王胜明]拾金不昧与我们老百姓比较密切。我过去看过一个草案,就是物权法学术建议稿,当中规定以后拾金不昧要给报酬。反过来,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大家是关注的,也是有争论的。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有以下两点意见。我们了解,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我看到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16:15]
[王胜明]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你?[16:16]
[《成都商报》记者]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有可能是谁?物权法(草案)当中太局限于过于具体的状况,是否会导致这部法律很快过时?[16:17]
[王胜明]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因为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特别是在去年10月召开的第12次常委会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就是这个草案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问题。所以就涉及到物权法的规定究竟如何掌握?这个粗细怎样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规定怎样来评定?我们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这次第16次常委会会议上拿出的物权法(草案),有不少常委会委员都说比过去有进步,修改得比较好,但是还有不满意的,就是说有的地方规定得太细,是否还可以简化。[16:17]
[王胜明]物权法所规定的范围是动产和不动产,老百姓的生活、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各式各样的资产、各式各样的状况,确实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究竟大写到什么程度?小写到什么程度?操作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16:18]
[韩晓武]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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