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办法》,同时在全国首推“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高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及时公正裁决考试招生中发生的争议。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和高校招生录取行为,既是为国家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又是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但是,由于这项工作的时间性强、涉及面广、程序严格且复杂,再加上一些人看法上的差异,考试及招生录取中也肯定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争议,这是避免不了的。“躲”不是办法,关键在于如何恰当公正地解决争议、如何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决结果。这就需要一个大家普遍认可的规则,两个“裁决办法”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解决争议的规则。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解决考试录取争议的裁决办法,维护正常的考试招生秩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必将对考试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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