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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的实施将使车主修车权益更有保障
从今年8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交通部于日前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据天津市交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邓惟恭处长介绍,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者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规范,更加充分地保护了车主维修的权益。在此,市交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醒广大消费者,从8月1日开始,您在维修机动车时一旦遇到不执行新规定、侵害您消费权益的维修企业,可以拨打监督举报投诉电话———24326997。
不签维修合格证车主可以拒交费
根据新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修车要建“病历”档案保存期两年
邓惟恭处长指出,即将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两年。这意味着修车就像病人到医院治病一样,要建立病历档案,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
根据新规定,企业把车修好后,要对所修的车实行一定时限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其中,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采购配件要登记换下配件交车主
据邓惟恭处长介绍,为了防止维修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来为车主维修机动车,该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另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保证期内因质量出故障无偿返修
据邓惟恭处长介绍,该规定对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纠纷实行对车主有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还严格规定了时限。根据新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保证期内两次修不好得换地儿
根据新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对此,邓惟恭处长提醒广大车主,您一旦遇到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可以拨打电话24326997向市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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