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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视和解决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同时,我觉得今后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问题的认识和研究。这里着重谈三点。
第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其基本功能(也可称为固有功能)的“人为化”。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一是从政府采购所要实现的目标来讲,调控经济、扶持民族工业发展等不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而是其政策目标。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为保证政府日常政务需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在保证基本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通过执行采购政策实现的其他目标,如调控经济、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等。二是从功能角度来看,调控经济、抑制腐败等不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而是其政策功能。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指,政府在购买到合乎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采购活动所具有的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采购活动本身所固有的,只要进行采购活动,他所具有的功能就发挥作用,但这些基本功能是自发发挥作用的。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在完成采购任务的同时,利用采购这一手段,通过执行采购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等其他社会目标的能力。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是在人们发现了政府采购具有的基本功能之后,通过采购政策的规范、引导使其固有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的结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采购活动的固有功能,而政策功能则是对基本功能(某一方面)人为“聚焦”,然后通过采购政策加以“放大”的基本功能。三是从政府对采购活动的要求来讲,调控经济、保护环境等不是政府对采购的基本要求,而是其政策要求。政府对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满足政府的消费(货物、服务)和投资(工程)需求,而调控经济等则是政府对采购活动的政策要求。
第二,政策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具体的采购政策来引导。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是自发发挥作用的,他必须通过采购政策的“引领”才能发挥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是就时序上看,政府采购以满足政府的消费需求为己任,早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已经存在。1782年英国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其目的就是为了给政府部门采购办公用品而成立的。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则是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出现以后,伴随着政府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及市场失灵等情况才出现的。二是就主次上看,满足政府的消费需求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调控经济、保护环境、节约采购资金等其他目标是在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下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果不顾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而一味追求所谓的政策目标,不仅会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也违背了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没有明确的采购政策,采购活动自发的进行,不能够形成整体“合力”,同样的采购额度是难以发挥其政策功能的,其相应的政策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这就是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以执行政府的采购政策为前提;采购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须以执行采购政策为前提。否则其政策功能难以发挥,政策目标也难实现。
第三,政策功能的发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采购政策来保证。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在“采购目标——采购政策——政策功能发挥”这一系统链条中,采购政策是实现采购目标,发挥政策功能的关键环节。为此,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有很强操作性的采购政策就成为能否发挥政策功能、发挥好坏的关节点。由于采购政策是根据采购目标确定的,而采购目标又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框定的,因此,在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应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出既能上下衔接、又能左右连贯的采购政策,以确保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采购目标的实现。比如,在利用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上,如何调控总量,促进经济的“帕累托改进”;如何调控结构,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如何调节价格,促使物价稳定;如何调整分配,促进分配公平等等,这些都需要有可依据的采购政策和可操作的方法程序,才能实现相关目标。(财政部科研所: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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