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昨天,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汇集了大量具有很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好这些历史风貌建筑,对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对提高天津的城市影响力、竞争力和知名度,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这些历史风貌建筑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建成50年以上的建筑,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经社会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一)建筑式样、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七)名人故居;(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对于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区。
对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条例规定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修旧如旧。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9种行为:(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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