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举行的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们经过紧张讨论,最终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保护分为三个等级
历史风貌建筑划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对于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时,在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历史风貌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应当设立专项资金
市和区、县应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条例》还指出,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违反规定最高罚五十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类建筑定为“历史风貌”
《条例》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其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符合上述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九种行为将被禁止
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实施;禁止随意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如需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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