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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一座公寓的两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双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审理中,两名业主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两家房屋的墙体在雨季渗漏雨水,而物业公司对此失修。经审理,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认为两名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遂于日前作出宣判,一审判令物业公司酌减物业费,按约定费用的60%收取。
李先生和马女士住在和平区同一座公寓的不同楼层,接受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2003年11月,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公寓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期限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结构、外檐、防水等部位如需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向相关单位进行协调。2003年10月,李先生意外发现家中卧室外墙在直径1米多的范围内出现了渗雨现象,致使墙面凹凸不平,还留有水渍。与此同时,马女士家中也出现了侧墙漏雨造成墙面大面积水渍的现象。其后,两业主找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业务主管分别入室查看了渗漏现象,表示将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此事。此后,物业公司召集部分业主开会,说明了墙体开裂的原因并通报了维修计划,维修工程预算也经业主委员会通过,还竞标确定了施工单位。但接下来一直没有维修的动静,直到2004年10月该物业公司终止服务时,渗漏墙面也没有得到整修。李先生和马女士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2005年4月,该物业公司分别起诉李、马两家,各索要物业管理费760余元。
法庭上,李先生承认欠费事实,但提出原告物业公司对房屋渗漏部位不进行维修,疏于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且认为物业公司还曾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欺骗业主,因此不同意其诉请。
而在状告马女士的诉讼中,马女士当庭同样强调了物业公司对侧墙漏雨问题只口头答应与开发商协商,但未予答复和解决的问题,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实施了对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李、马两家作为业主应履行交付相应费用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未对房屋相关部位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使得业主家中墙体渗雨,所以认定两案被告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出的抗辩成立。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应予酌减物业管理费,以按60%收取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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