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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公平准入 建立融资服务体系 调整完善财税政策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促进天津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天上午,市政府发布实施《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包括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个方面政策,分别为: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实行市场公平准入;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促进直接间接融资;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引导管理协调。其中,在贯彻公平准入原则方面,提出了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改革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方式、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企业注册资本验资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出资方式限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条件等。
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资金保障工作
多渠道为民企“输血”
市政府今天上午发布实施《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政策,以切实做好企业加快发展的资金保障工作。
意见对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要求银行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投入。拓展非公有制企业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权明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尝试开办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还首次提出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三点意见: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样,就使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由过去的“争取上市”一种渠道变为多种渠道了。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行政手续费减半收取
市政府今天上午发布实施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更好的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意见》明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制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对企业改制后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原资质等级,并给予两年时限逐步达到资质标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过户等各项费用,凡由政府行政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税费优惠帮民企减负
条件:从事城市基建、海河开发及公益事业等
市政府今天上午发布实施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作为一个大的方面提了出来。这些财税政策基本囊括了我市在扩大企业贷款及担保、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等多方面的鼓励政策。
按照意见,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及大型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乐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征用海河开发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等。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对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意见还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市级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禁止向民企乱检查评比乱摊派拉赞助
“吃拿卡要”行不通
市政府今天上午发布实施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有新规定。
这些规定首先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协调、沟通、指导、服务职能。其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健全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再有,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和乱拉赞助,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今后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免费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准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准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纸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与接受服务。此外,加强对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受理投诉的部门要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最长不得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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