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择校”成了一个社会焦点。最近,择校达到了自它问世以来的一个顶峰———宁夏一个孩子,为了给父母“省下”10万元的择校费,竟然选择了自杀。闻者无不扼腕!
登录“百度”搜索引擎,键入“择校”二字作为关键词,系统显示“找到了相关网页四十八万余个”,先别说都有些什么网页,仅罗列一些相关词条就令人叹为观止了———“择校网”、“择校费”、“高考择校”、“中考择校”、“中国择校网”……单纯从字面上看,“择校”是受教育者选择教育场所的一种行为,这本属于个人选择性的行为,却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抵制和舆论界的批评,很多教育界人士纷纷写文章指责这一行为。尤其是面对学生自杀这样的事件,舆论界不可能保持沉默。
择校行为,与教育机会、教育公平有着密切联系。《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但事实上又存在“家长们放弃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现象,家长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将孩子送到自己想去的学校。对于这种做法,我们必须冷静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追究其产生的根源,才能理性地面对择校,解决由于择校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不妨看看教育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日本在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初中,是通过教师的轮换制度等方式,半强制性地平衡了各学校的办学水平,因而基本上不存在择校问题。而美国,由于近些年来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抬头,采取了相反的策略,即鼓励公立学校改制,鼓励学生和家长自由择校。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择校,这里含有“公平与效率”这一对永恒的欢喜冤家,值得教育界人士以极高的智慧和极高的社会责任感去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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