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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居民周某认为供热主干管从他家窗前上方经过影响了室内采光,以此为由将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5000元。近日,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诉称,他居住在元纬路某小区内,由于被告的两根供热主干管并排从他家窗前上方经过,使室内光线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被遮住,影响了正常采光,同时室内的供热管道安装的位置也不合理,使家具的摆放受到了限制。
被告方则辩称,原告所述的室内外暖气管道是1994年安装的,原告1999年购房时这些暖气管道就已经存在了,而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另外原告的诉讼超过了时效,故请法院驳回其诉求。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前管道的安装位置已存在,但原告并未提出其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同时也未出具管道影响室内采光和正常生活的相关证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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