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人产生矛盾,一名女子怀恨在心竟放火烧人店铺。日前,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2月,被告人赵某系一名个体商贩,因琐事与经营窗帘店的老板李某发生纠纷,赵某便怀恨在心。由于报复心理作祟,几天后,赵某准备好汽油和打火机,窜至李某的窗帘店,将汽油泼洒在店内的半成品窗帘及地上,用打火机点燃,着火后被在场人员及时扑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