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老夫妇的女儿不幸先于老人而去,因女儿生前曾借给他人1000元,于是,这对老夫妇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因为这对老夫妇依法可以成为已故女儿的继承人。
杨大爷、齐大娘夫妇家住本市红桥区。2002年,两位老人的女儿杨某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丈夫共同生活。不料,离婚半个多月后,杨某意外身亡。而2001年七八月间,杨某曾向本市无业人员蒋某出借过1000元,有借条为证。在女儿死后,杨大爷夫妇多次凭借条向蒋某催还借款,但蒋某一再推托,不予偿还。无奈,杨大爷夫妇提起诉讼,将蒋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杨大爷和齐大娘强调,当初女儿借给被告蒋某的钱,是从他们夫妇处拿走的,所以他们有权主张被告偿还。
其后,法院向杨某的前夫做了调查,证明杨大爷夫妇所说属实,杨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曾与前夫达成口头约定,约定上述1000元的债权归杨某所有。并且,杨某的前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表示孩子放弃继承这1000元的债权,同意由杨大爷夫妇主张债权。
被告蒋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曾借过钱,但强调他已经偿还了欠款,只是没有相应手续,考虑到出借人已经去世,原告方手中持有借据,所以同意还款,但称经济困难,表示要分期还款。原告方对此不予同意,双方未能在法庭上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某向出借人借钱并打有借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关系,因此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还款。被告蒋某虽当庭表示已经还清了欠款,但原告方予以否认,而蒋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出借人与前夫在离婚时已经对1000元债权作出了约定,所以出借人的前夫不享有此项权利,并且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所以,二原告作为出借人的合法继承人提出还款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偿还二原告借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