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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中,主审法官入情入理地给矛盾双方做调解工作,从而使被告方在判决宣告当天即自觉予以执行,一对邻居从此冰释前嫌。
刘某和田某系邻居,刘某主卧室窗户与田某阳台相邻。2000年,田某在该阳台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离刘某主卧室窗户较近,为此,刘某之夫找过田某,田某将室外机下移。2004年夏,刘某以田某空调室外机发生的噪音及排放的热风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为由,再次找到田某要求移机,后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刘某一气之下将田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田某对刘某提供照片证明其安装室外机与刘某主卧室窗户相邻无异议,并承认从刘某主卧室窗探身即能摸到自家的空调室外机,但声称环保部门对此无相关规定,自己的做法并未违规,从而表示不同意刘某诉求。在全面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此案主审法官经过一番入情入理的开导与劝解,双方情绪都有所缓和。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田某、刘某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田某安装空调室外机所发生的噪音及排放热风客观上妨碍了刘某,致刘某在夏季不能开窗通风,影响了刘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刘某的生活安宁权,刘某主张田某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田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与刘某主卧室窗户相邻阳台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在双方领到判决的当天,原告即高兴地告诉法官,被告已于当天一早将空调外机移位,从而使此案的宣判与执行工作在一天内同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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