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聋哑人公交车上行窃案,被告人先在公交车站选定“猎物”,再尾随上车趁机行窃。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车某,男,27岁,系辽宁省鞍山市人,无业。今年3月9日18时许,车某在本市河西区友谊路公交车站尾随女乘客方某乘坐开往佟楼方向的872路公共汽车。汽车行驶途中,被告人车某趁方某不备,将方某的挎包拉链拉开,窃出挎包内的钱包藏于右袖口内,钱包内有身份证及现金1304元。当公交车行至儿童医院站时,被告人车某欲下车逃跑,被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便衣民警抓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车某的犯罪情节简单,且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车某系听力残疾人,属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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