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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自明年1月1日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本市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中外、合资、外资)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市今年接件办理时间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企业应该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申报,由市安监局有关部门经审核受理后30日内(不含现场审查时间)做出给予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报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2-64号窗口(地址: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咨询电话:24538595、2453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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