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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不怕揭丑,真正深查、深纠,院领导深入到第一线,逐件、逐事地排查,并针对全院集中整改中查摆出的13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亮了“黄牌”。同时,建立了8项制度,使中央政法委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步步深入,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昨天,记者就此专访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春明,他介绍,4月27日,中央政法委召开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了能使此次整改活动真正起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市高院首先解决的是大家的思想障碍,就是纠正两种情绪,扭转一种态度。两种情绪是满足情绪和厌烦情绪。范春明说,一些干警认为,目前法院工作已经很不错了,司法秩序也比较规范,不会有太大的偏差,在诉讼过程中较之过去更按程序办案了,总觉得没什么可整顿的,表现出满足情绪;由于案件多,工作忙,上半年又一直在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觉得一个活动接一个活动太紧张,出现厌烦情绪。一种态度,是指走过场、摆样子的态度。院党组一致认为,中央开展的这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活动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活动,决不能应付了事。
首先,必须认真解决思想上的障碍。经过学习教育,干警们的认识普遍提高了,查找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有了自觉性。范春明说,首先是自查,通过初步查找,全院共找出13项大家在工作中可能忽略的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是通过座谈会、案件检查、上网查找和平时搜集整理出来的,归纳在一起,让大家对照自身的情况,看看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并引以为戒。这些不规范行为是:
一是管辖不规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从标的上来说,300万元以下归基层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属高级法院管辖,300万至3000万之间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的法院为了多收案,将一些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立了案,这样就有越位之嫌。这种情况在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存在3个重视和3个不重视的问题。即重视人访,不重视信访;重视多次来访,不重视偶尔来访;重视特殊来访,不重视一般来访。
三是为了多办案件,有扩大缓收诉讼费范围的情况。
四是在分配案件过程中,还有个别法官点名要案的现象。为了避免人情案,法院实行电脑分案,案件分配是随机的,而有的法官希望办哪类案件,就到立案庭去要,这是不允许的。
五是一些扣除和中止审限的案件有不规范的情况。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审限,在审理期限内必须结案。但按法律规定,有些特殊情况可以不计入审限,比如进行鉴定或出现延长审限等特殊情况。这样有的法官对于难办或不好处理的案件也报中止审限,造成审限延长。
六是在庭审中,还出现过不向当事人说明诉讼权利的情况。
七是在合议庭合议中,没有充分地发表意见,分析不透彻。
八是一些判决书质量不高。如:说理不充分,缺少理由,甚至用事实当理由;有重复阐述的现象;有论理不当的情况。
九是有的案件卷宗材料不全。该装订到卷宗里的材料没有装订进去。
十是保守审判秘密的观念不强。
十一是诉讼中,极个别法官对查封财产的监管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是庭长的职责不十分明确,庭长履行职责差异较大,影响审判管理的质量。
十三是在执行案件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1、立案不规范。2、查封不规范。3、评估拍卖不规范。一是有的评估不合理,二是有的没有弄清拍卖物的所有人就开始评估。4、委托执行不规范。5、执行财产的监管有漏洞。
以上13项是大家自查出来的不规范行为,这样就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范春明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工作机制,日前,市高院针对全院整改中查摆的突出问题,讨论研究并着手制定和规范八项制度。一是建立《执行、评估、拍卖名册》,摸清底数,确定部门;二是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使执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三是建立《诉讼财产监管的规定》;四是制定《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五是建立《关于发回指令再审程序的实施细则》;六是完善修改《再审改判的有关规定》;七是制定《关于庭长的职责》;八是制定《财务支出与监管制度》。从建章立制入手,堵塞漏洞。据了解,这八项制度将在9月份正式出台。
除了自查不规范行为和建章立制外,高院还重点抽查了一部分案件。目前,第一批已经抽查了55件扣除和中止的案件,个别不规范的案件已经全部纠正。
范春明说,高院下一步还要继续查找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并进行整改,这将作为法院下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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