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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下午,天津市高院在天津市法官学院召开天津市法院系统首次新闻发布会,该院首席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范春明代表高院向社会公开天津市法院系统的13项不规范司法行为,同时公布相应措施。范春明在对这13项不规范司法行为进行解释的同时,欢迎全社会都来监督法院的工作。
解读13项不规范司法行为
1、不该受理的案件受理了解读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300万元以下归基层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属高级法院管辖,300万至3000万之间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的法院为了多收案,将一些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立了案。
范春明表示:“市高院本身就存在这种情况,将属于中院受理的案件也受理了;中院也存在这种情况,将本该由高院受理的案件受理了。”
2、在信访工作中,存在3个重视和3个不重视的问题
解读即重视人访,不重视信访;重视多次来访,不重视偶尔来访;重视特殊来访,不重视一般来访。
3、不该缓收诉讼费的缓收了
解读范春明说,有的法院为了扩大收案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也扩大了。
4、个别法官点名要案
解读“为了避免人情案,法院实行电脑分案,案件分配是随机的,而有的法官希望办哪类案件,就到立案庭去要,这是不允许的。”范春明举例说,“比如有的法官擅长办理房地产案件,有的法官喜欢办理‘串案’,即审结一个案子,同时五六件案子都结掉了,这都是不允许的。”
5、扣除和中止审限不规范,造成审限的不合理延长
解读每个案件都有法定的审限,普通程序案件为6个月,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以下,在审理期限内必须结案。但按法律规定,有些特殊情况可以不计入审限,比如进行鉴定或出现延长审限等特殊情况。
然而这样一来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有的法官鉴定结束了,也不及时恢复审限,还有的法官对于难办或不好处理的案件也报中止审限,造成审限延长。
6、庭审中,不向当事人说明诉讼权利
7、在合议庭合议中,没有充分地发表意见,分析不透彻
解读例如,有的只处理案情,没有研究证据;有的没有研究案情,评议不规范。
8、一些判决书质量不高
解读范春明解释说,其中包括说理不充分,缺少理由,都是结论性的东西,当事人有理在什么地方,没理在什么地方,没有讲清楚,有可能是讲不清楚,甚至用事实当理由;有论理不当的情况,包括说理说得不对,有的不该说的也说了,或说不到点子上;有重复阐述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上访。
9、卷宗材料“缺斤短两”
解读该装订到卷宗里的材料没有装订进去。
10、保守审判秘密的观念不强
解读有的人将合议庭评议意见也说了出去,导致案子还没有宣判当事人就已知道了结果。审判公开不是一味地公开,该公开的公开,不该公开的不能乱公开。
11、诉讼中,极个别法官对查封财产的监管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解读从诉前保全开始,包括诉中保全,财产应在法院的控制下。但有的时候,法官对财产的控制不严。
12、庭长的职责不十分明确,庭长履行职责差异较大,影响审判管理的质量。
13、执行案件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解读主要有5个方面:
1、立案不规范,有的立案后没有材料,或没有案号。
2、查封不规范,有的法官在查封时,只发一个协助执行通知就了事了,没有去现场实地查封。
3、评估拍卖不规范,如有的还没弄清楚财产所有人就评估,当事人评估费也花了,最后一看不是这个当事人的。
4、委托执行不规范,委托执行是指天津市的案件要委托到外地执行,或外地的案件委托到天津市执行,这种执行的效率不高,虽然这里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官的工作不细致的原因,比如有的委托执行的材料不全。
5、执行财产的监管有漏洞。
9月出台8项制度
据悉,针对这13项不规范司法行为,市高院讨论研究并着手制定了8项制度:一是《执行、评估、拍卖名册》,摸清底数,确定部门;二是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使执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三是建立《诉讼财产监管的规定》;四是制定《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五是建立《关于发回指令再审程序的实施细则》;六是完善修改《再审改判的有关规定》;七是制定《关于庭长的职责》;八是制定《财务支出与监管制度》。从建章立制入手,堵塞漏洞。范春明说,这8项制度将在9月份正式出台。
据悉,为了方便群众反映问题,高院法宣处将整理出全市各级法院的详细地址、邮编和立案庭的联系电话,稍后不久将通过本报予以公布。请读者继续关注本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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