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自今日起实施,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机关人员不许兼职中介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隶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兼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也可以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中介提供信息须真实合法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规定。中介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一系列证照。
各中介的证明文件地位相同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自身提供服务。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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