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而未决的破冰之举
2005年6月23日,邮政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局长会议,该会议被喻为中国邮政改革的“破冰之举”。邮政总局局长刘安东在会上发言,将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并成立一个邮政监管机构——邮政管理局。
与此同时,北京邮政将作为试点,包括实业集团及下属的8个二级子公司和32个三级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将首先在该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中进行。
2005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实行政企分开,重新组建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各类邮政业务;加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现金融业务规范化经营。
然而,此次原则上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并没有详细披露。邮政总局的说法是,需要高度保密。
冯飞认为,政企分开在目前已成定论,但要做到政资分开却难上加难。目前市场上最关心的问题是,新成立中国邮政集团之后,垄断问题是否存在?冯飞认为,一直以来对邮政专营权的争论不休,邮政逐步缩小专营权是一个趋势,但如何界定,各方分歧巨大。
上海邮电经济研究会副会长高仰止认为,由于信件业务还属于政府职责内的公共服务,因此不可能完全市场化。
李佐军认为,实际上专营业务就是垄断业务(譬如信件业务),包含在普遍服务业务之内。(在国外也有普遍服务业务委托非邮政企业去做的。)在普遍服务业务的范围之内,其中有一块是国家规定必须由邮政企业垄断经营的。即便国家邮政集团成立之后,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垄断问题和专营问题是《邮政法》才能解决的。
补偿机制之争
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是改革一个绕不过去的关口。
李佐军认为,以前的情况是,国家财政没有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实际上采取的就是邮政储蓄这个补偿措施。如果无法建立起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维持邮政局比较高的垄断,给予大量的专营权。
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建新介绍,中国邮政一直在为专营范围与非邮政企业、包括跨国公司进行较量,具体表现为《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分歧。目前,《邮政法》已经六易其稿。
2003年11月,新鲜出炉的《邮政法》第五稿引起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普遍异议,该修改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快递实行特许经营,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强化了邮政的专营地位。
第五稿出台的8个月后,第六稿将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但依然未能缓和邮政和非邮快递之间的关系。“第五稿只是规定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对商务信函却是网开一面,但第六稿却把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刘建新说。
刘建新说,按照上述规定,目前国内90%的民营企业会死掉。而国际快递公司目前的业务中,有近60%的业务属于350克以内的商务信函。
李佐军透露,“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制定的方案中,界定标准提得还低,提到过250克,甚至还有100克。”
据了解,当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更多的借鉴了欧盟邮政体制改革的一些经验。欧盟规定的专营业务范围为:至2005年底,重量不超过100克、且资费不超过一类信件价格3倍的信件,包括快递。从2006年起,邮政信函专营业务范围重量降至50克以下,资费降至同类信件的2.5倍以下。
“我们的改革方案也提出一个原则,既要强调与国际接轨,又要尊重中国国情。”李佐军说,“我国幅员广懋,普遍服务业务的任务比较艰巨,不像荷兰这些小国。荷兰地貌以平原为主,地域差距小,普遍服务业务让哪个企业、哪个部门去干,都很容易解决。在我国就不一样,地域差距很大,贫富差距也大。如果普遍服务业务没有一个有经济基础的机构去做,很可能边远地区就没有人去送信了。所以在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们过分的强调专营权的范围缩小,那就导致国家邮政系统难以维持下去,这是个两难选择。”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显然希望标准定得更低一点,打破垄断就使得其选择范围扩大,能获得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但李佐军强调,这涉及到一个风险问题。如果标准定得低一点,如果邮政集团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低一点意味着它难以维持运转,就使得普遍服务业务难以得到保证,进而损害消费者的部分利益。
冯飞认为,单纯按照克数来限制并不合理。他建议实行“克数+资费”的方案。譬如100克的邮件,如果客户愿意付出比邮政更高的邮资,可以允许其他快递公司递送。澳大利亚邮政总公司国际战略和政策部研究员麦考文·罗杰表示,在澳大利亚非邮政公司要经营250克以内的邮政专营业务,必须向用户收取4倍于邮政的费用,否则属于违法。
还有一种方式是设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凡是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等多方面的指标,都要承担对普遍服务业务的补偿,向国家上缴一定资费由国家设立基金的形式对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偿。
《邮政法》第五稿中规定,邮政企业和非邮快递企业都要缴纳普遍服务基金。但第六稿却只是规定非邮政企业需要缴纳这一基金,同时允许邮政企业继续实行混业经营。
刘建新明确表示,对于非邮政体系的企业而言,这种基金的模式尤其不能接受。
事实上,基金模式在国外也存在争议。非邮政企业认为已经缴了税,凭什么还要缴补偿基金?这无疑使得从事邮政服务的企业增加了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成本。普遍服务业务是公益性质的,应该由国家财政来负担。
最后的定夺,只有等待《邮政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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