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沪两地盛传“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那么天津方面该如何操作此事呢?11日,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地税局有关部门。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及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6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按照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免征营业税。
同时,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规定,2005年6月1日后,对于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个人购买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仍要按售房收入来征收营业税。
据介绍,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共为5.55%);个人购买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如今很多市民仍然不太了解“个人购买住房时间”应该从哪天算起,“应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时间计算确定。对房屋购入原价的认定,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准”。记者宋景怡
新闻链接:营业税应该这么算
市民王某花6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居住不满一年欲以70万元卖出,他应该缴纳多少税费呢?
如果根据2005年6月1日前的本市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将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的5%对其征收营业税,即(70万元-60万元)×5%=5000元,并在此基础上按“差额”的0.55%征收附加税费,即(70万元-60万元)×0.55%=550元。因此,王某总共应缴纳5550元的税费。
2005年6月1日之后,税务部门将对王某这一交易按“售房收入全额”征税,即70万元×(5%+0.55%)=38850元。相对以往,王某多缴了33300元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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