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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8日上午,段某在河北区农具厂院内遛狗时,狗将妇女祁某的脚趾咬伤,祁某因当时正处在哺乳期,事发后服用大量消炎药而不得不停止哺乳,因此将段某及其雇主李某告上法庭,诉求医药费、误工费、孩子的奶粉费及营养费等共计2.7万元。日前,河北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段某赔偿原告9872.6元。
原告祁某诉称,她与被告李某都在该厂院内租房做生意,事发时,李某的雇员段某在院内放养大黄狗,大黄狗尾随她并将她左脚的3个脚趾咬伤。事后,因服用了大量消炎药,她不得不停止哺乳。虽然狗是段某饲养的,但平常就养在李某所开工厂的食堂内,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庭上,被告段某辩称,事发当日他已陪原告去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药费,事后还给了原告500元奶粉钱,因此只同意支付原告诉求的奶粉钱,不同意其他诉求。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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