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天津市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市教委出台了《天津市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今后,凡是在学生体育竞赛中出现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及侮辱、漫骂对手等违反比赛纪律的不文明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该规定明确,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是指每年由市教委或委托给市教委竞赛裁判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大学生体育协会、天津市中小学生体育协会、天津市职教体育协会所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各项学生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所给予的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触犯国家法律,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持证参赛
参加本市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是本市在学、在读的大(高职高专)、中(中职)、小学在校生,并持有运动员注册证和运动员资格证。没有注册证和资格证的学生运动员一律不许参加比赛。如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审查认定,取消该比赛资格。
凡在比赛中有虚报运动员年龄、冒名顶替、借雇运动员比赛的,经查实,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该组别的参赛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还要视情节严重,予以人民币500至1000元的处罚,并向全市通报。
凡是参加各项比赛的教练员必须是经过市教委和市教委竞赛裁判管理委员会培训考核取得教练资格证书的方能执教,没有资格证的教练员不得上场执教,违反此项规定的给予该队教练员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该队参加比赛资格。
不文明行为要严罚
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不服从裁判的,除由裁判员临场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该参赛单位人民币500至1000元的处罚。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将其罚出场外,还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至2000元,并予以全市通报。凡有触犯《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则由公安部门处理。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要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至2000元和该运动队停赛1— 3年的处罚。
不服裁判、幕后交易被制止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罚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应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比赛资格。
黑哨裁判要受罚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 1.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2.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3.接受贿赂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员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销裁判等级的处分,并处罚人民币500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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