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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一、首诊医师怕染“非典”?
小庄父母无法相信一向健康的儿子怎么会因为发高烧就医而死亡,他们仔细地回忆了当天的情景。当天上午10时40分,前埔医院首诊医师江某突然“失踪”。小庄的父母指责他是因为害怕患者可能患上“非典”而“临阵脱逃”。更令庄父气愤的是,医师江某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在前埔医院工作属非法行医。
此外,江某也违反了前埔医院自行制定的《首诊负责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称,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二、次诊医师诊断失误?
前埔医院第二个接诊的医师王某,初步诊断小庄患“上呼吸道感染、咽炎”,并给予输液。但是输液之后,病情如何?是否存在其他病症的可能性,是否应当留院继续观察或应当转院治疗?小庄的病历记载都没有以上内容。其次,引起患者发热的原因有多种,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患者高达近40℃的高烧,前埔医院并没有查清。庄父认为前埔医院存在问诊过失、检查过失和观察过失。 三、医院药房擅改处方?
5月8日,庄父把儿子生前在前埔医院未服用的药品全部取了出来,和处方对比后,他发现儿子处方上的“双黄连”被“清开灵”注射液取代了。庄父跑到医院问询,药房药工告诉他:“药房里暂时没有双黄连了,用清开灵功效也一样。”
真的是一样吗?庄父仔细对照了说明书,在临床上,清开灵注射液的使用是有许多禁忌的,在其说明书上有“使用时需尽量减少与其他药物的混合使用,尤其不能与抗生素类药物混合使用”的要求。而前埔医院的处方中“头孢噻肟钠”正是抗生素药品,而且医生给小庄一次注射的4克用量比其常规用量足足大了一倍。
想起儿子输液时浑身发冷、手脚发黑及骨灰变色的情况,庄父怀疑是中毒症状! 四、第一医院治疗不作为?
小庄父母状告第一医院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及时诊断出小庄的病情,但对于患者指甲发黑、眼眶充血等患者家属强调的中毒症状未采取排毒措施。另外,最关键的是,第一医院在明知小庄患有严重心肌炎、心律失常等病症时,应当进行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和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因此第一医院存在“治疗不作为”。
一审判决
父母医院“各打五十板”
在小庄死亡以后的日子里,由于小庄父母遇到了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种种问题,直至2004年5月,小庄的父母才直接将诉状递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厦门前埔医院和厦门第一医院一块告上了法庭。父母提出了总额达322万元的“天价索赔”,其中除医疗费、交通费之类,他们还提出了20万元的误工费、6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以及23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父母“各打五十板”。对于前埔医院首诊医师江某的行为,法院认为江某违反了前埔医院自行制定的《首诊负责制度》的规定,“不排除误以为非典而有意回避,致使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关于前埔医院第二个接诊的医师王某,法院认定存在问诊过失、检查过失和观察过失。据此判决,前埔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小庄病情的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及交通、住宿等约13万元,计186845.85元。
而对于第一医院,法院则采纳了其辩词:由于急性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对心脏的损害是全面性的,是非常严重的心脏病,已损害心肌组织,所以使用纠心律不齐药物须格外慎重,贸然使用有可能起到不良反应。同样的道理,根据患者当时病情,尚未达到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指征。法院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来,第一医院采用的激素疗法和心肌营养剂改善心肌的治疗措施是适当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第一医院未对患者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存在过错依据,判定第一医院不承担责任。
判决认为,在小庄从前埔医院带回家后的10个小时间,患者病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多次呕吐,而父母至此才将患者送往第一医院。显然,由于父母的疏忽,加剧了小庄病情的恶化。因此,对于小庄的最终死亡,父母也应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小庄父母和厦门前埔医院均表示不服,上诉至高院。
高院二审
医患三方各执一词
2005年8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就小庄治疗全过程、医监会鉴定等全部事件进行了庭审调查,厦门前埔医院、厦门第一医院、小庄父母三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小庄父母称,“在一审中,原告要求第一医院向法庭提交主观病历,第一医院当庭表示拒绝”,还销毁心彩超照片及报告单等,据此应当推定其构成医疗侵权。因此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关于监护责任问题,小庄父母称,监护人不是医生,不具备医学知识。在前埔医院医生告知为咽炎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履行心肌炎和心律失常的医学监护职责,一审认定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于法、于情、于理无据。
而厦门前埔医院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厦门第一医院辩称,患者入院后即发出了书面病危通知,并向患者及亲属披露了疾病的情况。尽管入院后立即给予抗炎、抗病毒、利尿等其他处理,患者心率及气促有所改善,逸搏心率达90-100次/分。但患者心电图提示心肌损害仍继续。患者发生死亡结果,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第一医院没有过错。上诉人所陈述的病历涂改不是事实。按规定,医护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修改病历,患者在5月6日发生变症,先应急查心电图,次日再出正式书面报告,这也是临床处理急症病人的常规操作。
目前这一案件还未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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