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安装的阳台护栏超出楼上居民阳台底部,结果被楼上居民告上了法庭。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市民拆除护栏超出部分。也就是说,市民对自家阳台附近空间享有权利。
原告卢某诉称,他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他居住在3楼,张某居住在2楼。今年3月,张某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铁护栏,且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护栏超出原告阳台底部20厘米,致使原告阳台部分损坏。现在被告虽然将护栏与原告阳台之间的衔接螺丝拆除,但护栏还是与原告的阳台相衔接,给原告的房屋安全造成隐患。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将阳台恢复原状,并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
被告张某表示,被告确实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铁护栏,但铁护栏的高度只超过阳台8至10厘米,而且护栏没有直接焊在原告的阳台上,超高也是占空间,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的损害,也不会给原告的安全带来危害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在其房屋内的南面和北面阳台安装护栏。南面阳台安装的护栏超过原告阳台底部约12厘米,北面阳台安装的护栏超过原告阳台底部约8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应和睦相处,产生矛盾也应妥善解决。被告为自家安全等问题安装护栏,但护栏高度不应超过自家阳台的高度。现被告安装的阳台护栏的高度超过原告阳台底部,超过部分的护栏确实会对居住在楼上的原告的生活、安全等带来不便和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