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天津市颁布了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29日,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凡是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经济效益较好的盈利单位,自该指导线颁布后,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增长。
本市有关方面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发出《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本市2005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 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并且企业发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0%。
《通知》要求, 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凡是坐落在本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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