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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国签订的主要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0年10月13日签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73年6月11日签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1973年10月13日签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经济合作议定书》,1979年10月19日签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发展合作的总协定》,1983年10月5日签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协议》,1984年1月18日签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1986年5月12日签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交流谅解备忘录》,1988年11月4日签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7月29日签订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协定》,1994年11月7日签订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加拿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馆的的换文》,1996年9月19日签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1997年4月4日签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1997年11月28日签订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面向二十一世纪环境合作框架声明》,1998年11月19日签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环境合作的行动计划》,1999年4月16日签订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年4月16日签订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1年2月11日签订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在环境与气候变化、司法改革、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领域的中加发展合作项目意向书》,2001年2月11日签订
(十九)《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谅解备忘录》,2001年2月11日签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加拿大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加两国政府商定在六个月之内互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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