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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遭遇性侵犯法律问题:女性强暴男性如何定罪

http://www.enorth.com.cn  2005-09-05 16:40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自从“男女平等”的口号出来后,女人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形象不再是那“一低头的温柔”。古代男人有着“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地心茫然”的自嘲。现在的“野蛮女友”又意外地打碎了男人梦中情人的标准。

  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扶摇直上,却有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骚扰和侵犯,但是更多的却是法律对于保护男性的无奈和尴尬。

  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个案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逍遥法外”,我国亟需打破法律真空,填补其法律缺陷。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后,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难以解决。记者搜集众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问题,触碰法律的“空白”地带。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对于众多问题,吴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进行解释处理,还有一部分的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一、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解答:《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解答:属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由自己负责。

  六、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在国际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赔偿制。

  八、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解答: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解答: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法学专家:保护男性性权利的法律缺位

  吴宗宪: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保护”

  提到男性性权利问题,在“性法学”方面颇有建树的吴教授一直反复地强调“平等保护”,他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

  “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吴教授介绍到,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

  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不应侧重某一个性别。最重要的是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方强:女性施暴具备“强奸”男性的行为要件

  中国性学会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性学会会长方强教授远在西安,在电话里向记者娓娓道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介绍了性法学的最高准则:以法律保障、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性行为。维护人们平等享有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关系。

  同时,使这种权利、自由和关系有利于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幸福,这应该是一切有关性法律的最根本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

  “女性性侵犯男性,我国法律不完善,存在缺位。”方教授说,“女性一直是弱势群体,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和女性弱势地位在具体个人间的转换,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就不再局限于女性,男性也可成为受害者。”

  方教授介绍,在以前科学技术和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男女性关系的发生必须是男性有意识的主动行为,但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达已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变得可能,例如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之类),已足以使疲软的男性性器脱离其意志而“坚硬”,女子便可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自己所需要的性行为,从而具备侵犯男性的强奸行为所应有的构成要件。

  同时利用职权和利益,例如利用揭发隐私、调换较差工作、经济制裁等进行胁迫而迫使男性违心地与之完成性行为。男性也可能成为遭受来自女性的性骚扰对象,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逐渐增加。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选择性伴侣的权利。妇女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男性同样应当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缺陷。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建议应该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专家分析心理动因

  河南省性健康促进会何峰副会长:

  女性对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种:病态的需要(如性亢奋);女性自身贪图淫乐;基于某种原因报复男性;女性帮助男性报复男性。

  男性解放沙龙的创办人方刚: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无疑是占主流的,在谈男性受暴时,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个主流。如果我们认同暴力是一种权力关系,就会认同,它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于任何权力不平等的情景中。在局部,在个体间,女性的权力也有可能大于男性,那么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也就可能存在。

  中国性学会会长徐天民: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女性更渴望平等,少数女性自我保护的心理过重,急于摆脱“男权”的控制,抛弃传统意义上女性须“守身如玉”的观念,道德天平倾斜。有的女性甚至会走向极端,会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

  性心理学家储兆瑞: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给男性所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其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男性会觉得屈辱,会有逆反报复的想法。有的甚至会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如果在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的过程中,男性出现性器官的挫伤,男性的心理负担则会更大。

  专家呼吁,男性受到“性侵害”,男性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女性五大性侵犯手段

  很多人认为,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大可能“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药物的开发研究,女性利用一些手段已经可以使男性性器官脱离男性的主观意志而勃起,女性也可借此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抛开药物方面不提,女性同样也存在对男性“性侵犯”的可能,比如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都可以发生“诱奸” 。

  手段一:致幻药物服用致幻药物可使人产生一种恍恍惚惚的幻觉。女性借用致幻药物可以使男性轻易被自己掌握,拥有实施“性侵犯”的可能。

  手段二:男性功能药物利用壮阳药物,女性也可以达到“性侵犯”的目的。

  手段三:酒精刺激对于某些男性,饮酒也会达到和男性功能药物同样的成效。故,有的女性会采用让男性喝酒,以达到与之进行性行为的目的。

  手段四:色诱女性为了“性侵犯”男性,往往利用这种手段,利用自己身体和其接触,用手抚摸而使男性兴奋等方式激起男性的性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手段五:利用职权关系威逼利诱有的女性利用手中的职权,胁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比如,女上司以辞退工作、升迁等为由性骚扰男下属;女教师以辅导功课、允诺录取等方式“性侵犯”男学生;女医生以看病为由猥亵男病人等等。

  “八大事件”回放事件一:

  湖南一13岁男孩被其婶婶逼迫发生性关系达半年之久,身心受到严重影响。一天,正在玩耍的13岁少年吴某被其35岁的婶婶宋某叫住,宋某让吴某帮她看家,吴某同意。

  当晚,在宋某的逼迫和利诱下,吴某被迫和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宋某更是得寸进尺,以威胁等手段对吴某频频“性侵犯”。男孩的性格开始变得抑郁、暴躁,并对周围的人有恐惧心理。后来,吴某想逃离这种关系,但是宋某以将性关系“公之于众”吓唬吴某。受到伤害的吴某没有办法,最后,走上了辍学的道路。

  事件二:

  近日,一哈尔滨男学生以其女教师“强奸”自己报案,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哈尔滨市某中学的张某身高1.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校园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身心备受摧残。

  2004年6月13日中午,刚走出教室的张某被一个黎姓的女教师叫住,并被带到黎某上课的教室,在黎某的引诱下,张某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黎某还威胁张某不要说出去。此后,黎某更加猖狂,长期“性控制”张某。致使张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并且身心俱损。张某家人咨询律师,律师称没有相关法律制裁黎某对张某的“性侵犯”。

  事件三:

  日前,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事件四:

  前不久,江苏苏北连云港某建工学院,一男生半夜起床上厕所,被四名女性强奸,阴茎软组织挫伤。事后此男在医院治疗时对他的同学说,这四个女性可能不是同校的同学,很有可能是校外的“混混”。他的阴茎及其他部位的软组织挫伤是四个女性对他施暴的过程中硬拉、硬压所致。

  事件五:

  近日,记者频频接到一位章姓男子的电话,称自己身心已处在崩溃的边缘,他语气低沉犹豫,讲述自己是在中关村一家IT公司工作,由于是部门经理,平时压力大,同时应酬也多。

  而家中的妻子并不理解丈夫,认为自己受到了冷落,经常是同他大吵大闹,上床睡觉时妻子想与丈夫尽夫妻之道,而他只想入睡,妻子不允,妻子将他两手反绑,强行为之。他自觉受到很大屈辱,为此他想离婚。

  事件六:

  北京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是一家以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为主的机构,工作人员谈到女性对男性进行虐待的问题,印象深刻的是有位男子,经常拨打热线,讲其被一位年长女人包养,女人对其辱骂,殴打,甚至性虐待的情景。

  事件七:

  某机关内的申风(化名)拥有着名牌大学的学历,自是雄心勃勃,从踏进单位第一天起,上司柳霞(化名)就对他表达了格外关照。她还说如果听她的她会提他当科长。

  他起初有过犹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协了。在一个办公室的角落里她不顾申风的抗拒,软硬兼施“强暴”了他。后柳霞希望他随叫随到,在卧室里,上司强行绑了他,开始用皮鞭抽打,并用滚烫的蜡油滴在其私处。他痛得失去了知觉,男性本能的自尊驱使他挣脱桎梏。

  他在给记者的来信的结尾处这样写道:“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样说给别人听。我想死,又不甘心。几天前心爱的女朋友也走了,我想我现在是对女人充满恐惧,可是谁又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事件八:

  2005年8月29日有消息称,台湾26岁、80公斤“胖妞”陈嘉珣,因涉嫌“性侵犯”未满14岁仅40多公斤的少男,一审以猥亵罪判刑7个月。但高院认定新竹地方法院新修正的性交定义已包含女对男的状况,因此改以对未满14岁男子性交罪,重判她徒刑三年。

  国外链接

  案例

  2005年4月28日的英国卫报报道,挪威首次出现女人强奸男人的案例。

  卑尔根地区法院一名23岁的妇女因为强奸一名男子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并向这名男受害人支付4万克朗(3 340英镑)赔偿金。

  2004年1月,31岁的男受害人和女强奸犯以及他的男朋友合租一处住宅。有天晚上,这名男受害人躺在沙发上睡着了,后来他从睡梦中惊醒发现自己的女室友正在对他进行口交。一开始,这名女子矢口否认这一说法,后来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口交行为,但她一口咬定那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该受害人带来了巨大心理伤害,导致他出现失眠状况,对性行为失去了兴趣,更为严重的是,这件事让他失去了对人基本的信任。

  2004年4月3日,南非东北部姆普马兰加省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一名年仅22岁的小伙子在赴女友玫瑰之约的路上,竟然被4名开着豪华宝马房车的美女绑架,在郊区一个荒无人烟的墓地遭到惨无人道的“轮奸”。疯狂的发泄之后,这4个号称“红粉帮”的女淫魔竟然不知廉耻地对这名受害男子说:“欢迎来到艾滋世界!”

  澳洲昆士兰省一名女子被控以强奸罪,成为澳洲司法史上首宗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检察官韦斯顿表示,24岁的受害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20岁的被告德维丝发生性行为。案件发生在1998年8月,当时受害人在昆士兰省东南部一幢房子参加派对至通宵达旦,其间他被德维丝与另外两名男子用枪指吓,遭脱光衣服和绑在走廊的栏杆上,跟着德维丝便将他“污辱”。三人同样被控以强奸罪,如果罪名成立的话,最高刑罚可被判终身监禁。

  立法

  据方强教授介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保护男性性权利。

  美国部分州法律认为“强奸”是侵犯人身的犯罪。在男性鸡奸男性,男性强迫男性口淫,女性强迫男性性交等情况下,男性都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受害人。

  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网友热评

  网友“情灵”:对于女性“性侵犯”男性致男性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虽然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但因为我国法律在对女性对男性实施“性强暴”如何定罪量刑未做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能判故意伤害罪。

  网友“高宏伟”:女上司威逼、利诱强奸男下属也屡见报端。男性是否有性的保护权利,1997年之刑法为何没有制订男性的性保护,从1996年考律师资格我就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

  网友“xiezhengmin”: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只是针对男性强奸女性的犯罪,女性“强暴”男性尚未规定为犯罪,故不应构成犯罪,该施暴女子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

  网友“桃桃”:说实话也许因为我是女人,我不能理解男人怎么会被女人强奸?这怎么可能呢?男女的生理条件决定了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我觉得应该如此。

  网友“殳俏”:一个女孩给我写信哭诉,她的男朋友和她恋爱进展得很好,但是最近却被家里拉回去结婚了。原因是,男孩子家里隔壁的姐姐一直暗恋他很久,但是知道他有感情很好的女友,所以只好在他回家的时候利用某个机会把他灌醉,绑在椅子上,强行发生了关系,而整件事那个男的一点没有知觉。现在这个女的怀孕九个月了,去向男方家里坦白,于是男方家长就要把儿子拉回去结婚。因为他们认为,无论这个邻居女人做得有多离谱,她都是他孩子的母亲。听上去是不是很离奇?我不知道中国是不是有关于女性强暴男性的法律规定。

  网友“贝小戎”:据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女人不能作为强奸案的主体,最多只能做强奸案的帮凶……

稿源: 法制早报 编辑: 李萌
网友:chentu ip地址:[211.148.176.*] 于2005-09-05 22:37 发表评论:
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听起来很有道理。例如:一个男人小解,被女人看到了,男人是流氓。一个女人小解,被男人看到了,男人还是流氓。这就是学者的理论! 男女平等只是一种宣传口号,立法的路太漫长了!等待最终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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