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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解释电子眼属公开执法、摄像机偷拍属暗中执法
昨日有消息称,天津市人大最近审议出台的“新交规”中规定隐蔽摄录将不能成处罚依据。而天津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新交规中却没有“隐蔽摄录”这个说法。同时,天津市交管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了公开执法和暗中执法的区别。
据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那么,何谓“隐蔽摄录”?有关部门如何界定?记者采访了天津市人大法工委。
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法规没有“隐蔽摄录”这个说法,只是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而怎样才算公开呢?该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对驾驶人予以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交管局一工作人员说,“公开执法不但可以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还是对市民的尊重。暗中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他认为,在路口安装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手段属于“公开”进行,而暗中执法是指一些交警拿着摄像机藏在路口不易被司机发现的地方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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