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作出规定。
据悉,该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规定的不同处罚分别适用不同情形明确界定:一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吊销驾驶证;三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