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不诚信进黑名单
记者13日从《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实施意见》中获悉,为维护广大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个别参保患者违规就医购药,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本市将加强医疗参保管理。
参保患者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关于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有关要求,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参保证件,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做到文明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冒用他人参保证件看病购药或将本人的参保证件借给他人使用;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与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卖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同时,本市还将建立不诚信参保患者处罚制度。参保人员有不诚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跟踪监控,对违规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除追回外,视违规情节给予停止半年到一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违规积分要淘汰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实施意见》中了解到,本市将结合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执业医师信誉档案,实行医保诚信医生管理。
劳动保障局和卫生局在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基础上,核准允许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师的资格和名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取得资格的职业医师实行备案制度并建立信誉档案。
定点医疗机构新聘用的执业医师经劳动保障局和卫生局核准后可以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相应核增名额。确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因不诚信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空缺的名额一年内不得递补。
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医师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规限额为核定医师总数的5%(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按1人计算)。违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名额内的执业医师实行违规积分淘汰制度,一年内违规积分达到设定分值时,即为不诚信医生并取消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医生一年内停止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执业医师的守信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信誉档案,严重违规或一般性违规2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跟踪监察。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不核实患者身份;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不按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不按病情使用贵重药品。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诚信医院等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制定诚信医生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资格医师的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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