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对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新的规定将补助费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2个月减至6个月。同时,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拿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调整补助费最高限额按照原《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工资标准按劳动者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新的规定变更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未签合同也拿补偿金
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退休返聘不再支付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
另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制订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原中方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其他文件中涉及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的规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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