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实习记者高博):一顾客在温泉池洗澡时,因被墩布把绊倒致牙齿脱落。事隔一年多后,该顾客为挽回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温泉池所属单位及其上级单位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换牙费用等经济损失。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顾客自治疗终结至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期限,丧失了胜诉权,据此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江某诉称,2003年8月9日13时许,江某与同村村民到本市某水上游乐场游玩。其间,江某在进入温泉池洗澡时,由于当时水蒸气弥漫视线受限,江某被温泉池门口横着的一个墩布把绊倒,以致口部出血当场昏迷,后被该游乐场送至医院治疗,造成8颗牙齿脱落的后果。为挽回损失,江某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水上游乐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某开发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换牙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江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陈述并非合同违约之诉,应该是侵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江某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驳回。被告游乐场的答辩意见与该开发公司相同。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期限,原告江某在被告游乐场受伤,被告曾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原告又自行就医治疗并发生费用,自2003年12月22日原告治疗终结至2005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期限,被告亦对原告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异议,从而拒绝赔偿,故原告已丧失本案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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