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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煤矿事故被越来越多地暴光,随着事故伤亡数字越来越触目惊心,“官煤勾结”这个煤矿安全的“死结”终于从幕后浮出水面,而国家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置之不理,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那么按理说,9月22日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
于是媒体的眼睛都盯住了9月22日这个时间,然而我们却看到《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新闻:9月21日“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为什么?引述新闻里一位煤矿老板的话说,“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这“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此“合适”的生意,又有谁愿意退出呢?这也就不奇怪为什么会传出“宁愿不当官,也不撤资”的说法了。
咱先不说这些拒不缴械的,咱先说这个“要求”本身。逾期不撤“就地免职”,那么反过来说,在期限内撤了,就“无罪”了吗?中国古来便有“缴枪不杀”的说法,在现代战场上这也成为了国际惯例,然而这说法终究是针对那些跟着将军跑的小卒们的,他们不懂什么,只不过是听命令而已,因而罪行也是“情有可原”。可是谁听说过对那些罪大恶极的首恶之人,能恩赐什么“缴枪不杀”呢?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杀了人,只要交出了武器就能“无罪”或者就能“减罪”?难道他撤资了就能抵消非法煤矿事故中那些归天的人命?更何况,这来钱“比抢银行都来得快”且“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买卖,谁又会轻易放弃?“就地免职”?那岂不正好可以正大光明地变成个商人去投资了?
再往深了说,引述网民在新闻跟贴里的话:有些参与煤矿“投资”的官员们,根本就没有投资,他们投进去的是权力,分的是“干股”,现在你叫他们撤资,他们当然是不用撤资了。
有些地方过分依赖这些“官煤勾结”的煤矿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本地区的经济贡献,对他们采取纵容、漠视的态度,这些地方的官员岂不是更不会轻易“交出凶器”?请不要忽略这种浮躁、脆弱的虚假繁荣下隐藏的危机。治乱需用重典,奢望罪犯自己交出凶器多少有些不现实,更何况,交出了凶器就等于无罪?(吕忠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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