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实习记者高博):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不断深入,诉讼调解成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影响了社会和谐。为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天津市高院针对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加大调研成果的转化力度,积极为基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支招,使各基层法院诉讼调解率稳步上升。
今年上半年开始,本市高院经过两个多月的司法调研,发现近几年影响诉讼调解有六大原因:有的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由于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裁判、居中裁判”和把“强化审判、弱化调解”或“判决为主、调解为辅”作为改革的思路,反复强调要强化庭审能力,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在庭前接触等,使得有的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和弱化诉讼调解的倾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诉讼调解持不同看法,认为诉讼调解与法治目标相悖,不利手实现法官职业化要求;某些委托人受个人的经济利益驱动(如风险代理),挑诉架讼,破坏调解所需要的和平、互谅的气氛;随着市经济的不断深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对诉讼期待过高,没有调解的诚意,对法官的公正调解动机有怀疑等;部分法官的素质和调解技巧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相互脱节,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的指导。
针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工作面临的难题,市高院从制约诉讼调解工作的“瓶颈”入手,从调查研究入手,从解决实际问题着眼,提出指导建议,为基层法院开出六记良方:要求全体法官在分析审理案件过程中,树立“能凋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观念,不要盲目追求“一步到庭”,忽视诉讼调解的作用,不顾办案效果强审强判;各级法院领导在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诉讼调解的同时,要善于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和有利的社会资源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诉讼调解的重心前置,庭前调解与庭前准备结合进行,以庭前调解为主,以其他诉讼阶段调解为辅,解决“调审一体”问题;依法进一步提高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请基层群众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代理人、当事人新属等作为调解主体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加强特邀和委托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公正裁判的原则,及时化解和消除诉讼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给双方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可信赖的诉讼调解环境和氛围;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可将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街道巷里,及时调解简易民事纠纷。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诉讼调解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诉讼调解工作稳步推进。进入第三季度以来,全市各级法院调解率平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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