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石家庄一家贸易公司进口四万头荷兰奶牛后,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将奶牛存放于天津市某检查检疫隔离场进行隔离,但却因迟迟不付300万元的隔离场租赁费与这家隔离场产生了纠纷,隔离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仅用了20天的时间,就令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和平”解决。
据了解,原告本市某隔离场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中国动植物检验检疫局指定的,专门从事进口动植物隔离检查检疫的隔离场。按照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进口的动植物需先在隔离场隔离45天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在国内进行销售。2004年,石家庄千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隔离场签订租赁合同,千祥贸易有限公司把从澳大利亚分五批进口的四万头荷兰奶牛交由原告隔离场进行隔离,牛进场三日内千祥贸易有限公司付清当批租赁费用。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千祥贸易有限公司未付清第三批进口奶牛租赁费,原告隔离场有限公司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石家庄千祥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款300余万元或等值财产。
二中院在保全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告所有的奶牛,并责成被告负责查封奶牛的饲养、管理,须保证奶牛安全。与此同时,在隔离场查封现场,为促使纠纷尽快解决,避免奶牛饲养过程中出现意外,产生新的财产损失,二中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地进行协调。最终被告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并在两日内与原告达成分期偿还原告欠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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