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位大娘再婚后,因与老伴的儿女闹意见,离家暂住到亲生女儿处,而后,当大娘想返回老伴家中时遭到了老伴儿女的阻挠。老人一怒之下将老伴的几名儿女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自己的居住权。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原告大娘对丈夫承租的公产房享有共同居住权,他人不得阻止,从而依据法律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年近古稀的古大娘于1996年年底与夏大爷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本市和平区的一套公产单元房中。2004年3月,古大娘因与夏大爷的子女发生矛盾,离家住到自己的女儿家中。然而,当古大娘想要再回到丈夫家中时,却遭到夏大爷子女的阻止。2005年3月,古大娘起诉丈夫的五名子女,要求返回家中居住。
法庭上,古大娘称,她与夏大爷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双方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十分和睦,可丈夫的子女们反对他们的结合,并于2005年3月份把她“打出家门”,不许她回家居住,她无奈之下只得起诉。作为被告的夏大爷的几名子女则当庭提出,他们年迈的父亲夏大爷已经小脑萎缩,一直由他们几个照顾,原告古大娘经常外出不照顾丈夫,而原告本人也有病照顾不了他人,并提出原告“有精神疾患,会危及被告方的安全”,所以不同意原告回家居住的诉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了原告古大娘的丈夫夏大爷,夏大爷明确表示要求妻子回家居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年人对房屋合法的居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古大娘作为夏大爷的合法妻子,对丈夫承租的住房享有共同居住的权利,五个被告的阻止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一审确认古大娘享有对讼争房屋的居住权,并判决五被告不得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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