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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通讯员质宣):从天津市质监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对本市液态奶生产加工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市质监局对本市液态奶生产实施备案管理。
据介绍,对液态奶生产实施备案的主要工作:一是备案范围包括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二是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三是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五是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六是及时汇总本市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全市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另据介绍,国家标准委日前对复原乳标识标注作了新的规定。自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醒目地标出“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并与产品名称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国家标准委要求,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除了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酸牛乳》和《灭菌乳》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等效名称“含××%复原奶”。“××%”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对于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的标注方式,国家标准委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复原乳”三个字必须醒目。具体的要求是,“复原乳”的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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