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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期待着沉冤昭雪
15年来,郭丰群的父亲对自己的儿子被当作杀人凶手始终心存疑惑,但是现在,看着儿子被放出来后仍得不到明确的说法、仍洗脱不了“杀人犯”的罪名,他只想哭。
和郭丰群的家庭类似,其他4个家庭也经历了痛苦的15年:舆论飞沫让他们在村里抬不起头,而现实的生活压力更使他们心神俱伤。
在这个案中直接受害的另一个家庭,则在仇恨中度过了15年———侯长生家已经铁了心认定是他们五个干的。“肯定是他们,肯定不会错。”侯长生的女儿、同样生活在神头村的侯凤琴说,“公安绝对没有抓错,抓错了,公安早把他们放回了,还用等十几年?”
但郭丰群却说,“我不恨侯长生家,谁家都难免遭难,何况他家遭了那么大的难,我恨公安不按事实来。”
“都15年了,我父母的心里也许能平静下来了,受罪就受罪了吧,毕竟现在把我放出来了,只能相信政府。但我可咽不下这口气:胡乱抓了人,关了11年也不给个说法,哪有这样的事呢?”“取保候审解除了,这能证明我是清白的吗?这能补偿我11年的遭遇吗?”郭丰群心情复杂。
和他一样,其他四个人的家属也表达了同样的感慨,他们对沉冤昭雪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11年,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经历了无数次的奔波和上访,但没有任何下文;11年,中国有过多少司法改革和进步,就在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起了一场清除超期羁押的运动,但这一切都没有触动此案。
检察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公安局多次补查,都没能达到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标准:因为现场被烧毁破坏,作案凶器也没有找到。
作为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敦促解决,“公安部门也早就想放了他们”。
然而,此案却一直拖了11年。这是为什么?
口供中的“杀人焚尸”全过程
在内丘公安局,记者看到了警方当年的一些档案材料,其中记录了郭丰群他们“招认”的此案发生的整个过程:
1990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刘振江带领郭全林、郭丰群、宁五申、侯山林,携带凶器及盛有六七斤汽油的塑料壶,窜到神头信用站侯长生家。按事先的预谋和分工,留侯山林在房上站岗放风,刘振江、郭全林、郭丰群进北屋,宁五申守住东屋门口。
刘振江、郭全林、郭丰群将北屋门弄开后,窜进去将睡在床上的侯长生摁住,并以杀死等语言威逼侯长生拿出保险柜钥匙,侯不从,三名罪犯便一起动手,用菜刀朝侯长生的头部、背部、颈部乱砍乱扎数刀,侯长生当即被杀死。当时睡在东屋的侯长生次子侯凤虎听见动静开门观看,被守在东屋门口的宁五申连砍数刀倒在地上。
这时,在北屋杀完侯长生的郭全林从北屋出来,帮助宁五申再次朝侯凤虎要害部位砍了数刀……之后,刘振江让房上站岗的侯山林从房上往院子里扔三四根杆草,郭丰群和郭全林将杆草拿到北屋。随后,刘振江将携带的汽油以及侯长生家油罐内的食用油朝侯长生的身上以及四面墙上房顶洒泼。之后,刘振江用自带的火柴点燃杆草,同郭丰群、郭全林三人一起将北屋点着,并将携带的作案工具扔进北屋,随后各自逃离现场。
根据侦破结论,案发一年后的1991年12月26日,经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内丘县公安局对郭丰群等四人依法逮捕(因为此前,刘振江已于1991年9月13日“因病死亡”)。
1992年1月19日,内丘县公安局依法提起诉讼。
没有直接证据造成超期羁押
此案移送检察院后,公安局遇到了难题。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1992年7月10日,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局。
公安局补查后将案卷再次移送检察院,1992年10月5日检察院再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这次退查提纲称:补查卷11-26页,破案过程只是对被告人的怀疑分析及被告人的供述,但没有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且被告人之间供述不尽一致,应进一步查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证据。
提供直接证据!这下可把警方难住了,因为他们尽管作了最大努力,但仍然没有进展。
“由于现场被烧毁破坏……犯罪分子狡猾,而且发案和破案之间有一段时间,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虽然作了大量侦查工作,但作为主要证据的凶器刀子、血衣等物证无法找到。”警方当年的一份汇报材料中如此表述。
就这样,转眼又过了4年。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对羁押期限有了明确限定。而此案是典型的超期羁押(期间郭全林于1995年9月13日“因病死亡”)。
为此,1997年1月13日,邢台市公安局根据十三处批转的犯罪嫌疑人郭丰群父亲的申诉材料,向省公安厅十三处打了报告,报告请示:由内丘县公安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郭丰群等三人取保候审;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善后工作;对此案继续侦查及时汇报。
根据报告请示,省公安厅厅长批示:此案属久押未决的疑难案件,应按修改后的刑诉法办理。邢台市公安局局长于1997年1月28日在报告上批示:根据省厅的指示,“请按新的刑诉法办理取保候审,继续侦查”。
事情到这里,本来应该有个了断了,但事情再次发生了变化。
各级领导都批示了,为何还是放不了?
“省市县各级领导多次批示,可就是放不了人。因为受害人家属那边不干,态度坚决。”2005年10月10日,任丘县公安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各级领导的批示下来后,内丘县公安局准备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但他们在做被害人家属侯凤林(侯长生长子、侯凤虎之兄)工作时,侯凤林坚决不同意,并于1997年2月13日提出控诉。
内丘县公安局携此控诉材料向市局汇报,得到批示:请预审科科长按此材料与新刑诉法对照一下,取保候审合法,由内丘县公安局做好工作,即办理取保候审。预审科长对照新刑诉法后批示: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尽快办理。
拿着这些领导批示,公安局再次对被害人家属侯凤林做工作,再次遭到拒绝。同时,侯凤林还多次到省厅上访。然后,省厅又批示:由省法制处牵头对该案进行审理。
1998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出《高检会(1998)1号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内丘公安局又将此案作为长期羁押的典型案例专门向上级部门做了汇报。
1999年10月13日,邢台市政法委向内丘县公安局传达了市政法会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到“协调内丘县公安局办理的神头杀人案超期羁押问题”,其中研究意见为:变更措施;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视机放人”。第三轮了,内丘县公安局在做侯凤林的工作时,依旧没能取得进展。
11年:与受害人家属协调的结果?
“上级部门和我们都想把他们放了,可就是放不了。”任丘县公安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当时,侯凤林坚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反复强调“既然国家不为我们报仇,我们将公仇私报,血债血还”,称“由此而发生的严重后果,放掉凶手的领导和机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变更强制措施再次受阻。县政法委于1999年11月3日向市政法委递交书面报告,称“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不好做通,且他们情绪激动,公开表示要采取过激行为,加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人犯中也扬言出来后要报复办案人员和证人、受害人家属。”所以,“目前情况下,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是时机。”该报告还提出建议:暂不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以免引发不良后果。
据这位工作人员称,这之后,县公安局还曾多次向上级部门报告此事,并不断对受害人家属做工作。
直到2001年6月,郭丰群、侯山林和宁五申终于被放了出来:“取保候审”。
对此,有人跟受害人家属做工作说:“这相当于判了两个死刑,三个11年,也可以了。“
延伸
郭丰群的“羁押日记”
作为11年超期羁押的当事人,郭丰群悄悄地告诉记者,“我有自己的证据。”
说着,他从腋下夹着的破包里,抽出了一个封面磨损的日记本。
“这是我在看守所的一些经历,包括每次提审我的情况,都很清楚。这是我在看守所的时候写的。”他说,他觉得迟早有一天他会出来的,他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因为时间太久,很多事情会忘记。所以,他想把这些经历写下来,留个证据,他自己不识字,只能让“室友”代写。
这个本子,作为郭丰群的“羁押日记”,共写了40页,以下为部分内容。
逼供诱供
一九九零年农历九月二十日晚上,我被他们带走之后,什么也没问就把我铐起来,推上警车,带到县法院门岗办公室进行了一天一夜的刑讯逼供。在这一天一夜里,我尝尽了各种各样的刑罚。
这个过程中,干警对我的问题一字不提,只问我当晚见谁了……没做任何笔录。
……在审问的当晚,有一位公安的领导、干警们称他叫队长的人对我说:“是你就是你,不是你也是你,抓的就是你!”同时,在说话的时候,他对我打了两个耳光,踢了两脚。
当时,对我逼供的刑具有:木棒一根,火枪一根,小木棍两根,六根电棒,酒瓶两个,一个三角铁,炉灰渣,一条三角带,两副手铐,火砖三块……共有12人对我进行逼供,直到我满身伤痕……
进入看守所之后,公安干警又让武警把我铐在树上,对我严刑拷打。之后,我被带到预审科里。当时的预审人员有……在那里,他们对我再一次进行逼供、诱供,还叫我跟他们一块说,他们说什么我就跟着说什么,因此把口供录下。在按手印的时候,具体的口供(内容)也不让我看,连按手印都是他们强行把我的手指按到印台里,然后再强行把手指按到了口供笔录上。
两人死在看守所
一九九一年八月份,连续提审刘振江五天五夜,刘振江回来之后全身上下是伤,卧床不起,不能活动,同年八月份死于内丘县看守所。当时同号的张××、王××可以证明。公安局和看守所都说他是死于医院……当时看守所的那么多人可以证明,他是死于看守所监室内,因为在送往医院的时候,刘振江早已经死了。
……一九九五年农历二月份,郭全林死于内丘县看守所。当时死的那一天,有同号的陈××对我说,郭全林死了,已经没气了。当时我不信,他说是真的,马上叫上级,上级过来,就立即送进了医院……
如果说11年超期羁押给郭丰群等五人及其家人留下的是满身、满心的伤痛甚至生命的“意外”消逝,那么今天,他们正在准备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
因为目前为止,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还未能启动,因为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没有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申请国家赔偿受阻
“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能取得进展。”曾为郭丰群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河北邢台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娟说。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案中的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和内丘县公安局,首先应该承认对郭丰群、侯山林的逮捕和对刘小五之弟刘振江的刑事拘留、死亡是错误的。去年,他们事务所从信访部门听到这个案子后,特别派律师刘书法去提供法律帮助。
刘律师说,他去年曾随当事人找过内丘县公安局、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但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答复。
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利斌和于党军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该事务所于2004年3月15日接受委托,他们两人被指派为郭丰群、侯山林、刘小五(死者刘振江之兄)等申请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4月9日,唐利斌和于党军律师向内丘县检察院递交了郭丰群、侯山林要求确认申请书,同时用特快专递向内丘县公安局邮寄了刘小五要求确认申请书。随后,他们还与内丘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内丘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交涉,对方均表示不予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申请人有权申诉。”两位律师又代书了一份《关于被错补错押十一年获释后内丘县司法机关仍不确认错补错押的申诉状》,分别向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邢台市市委、市政法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邮递反映。
但时至今日,事情仍然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我们很无奈,为当事人的冤情得不到昭雪而倍感焦虑和不安。”张丽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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