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给其介绍工作被勒索现金800元,被害人拒绝交纳,被犯罪嫌疑人打伤,手机和身份证也被犯罪嫌疑人扣下,被害人报警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又将前来执行公务的便衣民警误以为被害人请来的帮手打伤。10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四名涉案人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2005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辰区某机电公司门口,以给被害人刘某介绍工作为由向其索要中介费800元,遭拒绝后,纠集何某某、许某某和王某(后两人在逃)对刘进行殴打,并扣留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及现金100元作为抵押,令其9月2日交齐剩下700元赎回自己的东西。刘逃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9月2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得知刘某已到某机电公司的情况下,为防止刘某带人进行报复,纠集何某某、戴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几人(后三人另案处理)携带铁管乘车赶到某机电公司门口,误将到此处调查的便衣民警王某某视为刘带来的人员,遂对其进行殴打。当王某某亮明身份后,上述人员四下逃窜,后赶到的民警将他们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检察官析案
本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殴打的虽然是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但是不能以此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纠集多人的目的,据其自己讲是担心刘某找人打他,防止打架中吃亏。中途,李某某又手持钢管,其主观上聚众斗殴的目的非常明显,且针对目标是刘某。到现场后,李某某等人误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当成刘某的同伴进行殴打,也是在他们聚众斗殴目的下实施的行为,当时并不知晓民警真实身份和此行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殴打民警,是其聚众斗殴主观故意支配,误将民警当成刘某的同伴,是打击对象错误,不影响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