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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职工,在负责为天津市某银行自助查询系统进行测试、维护的工作中偶然发现了获取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的方法,难以抑制心中贪欲的被告人于是纠集两名同伙将储户信息复制于废弃的银行卡上,并辗转几个省市将多名储户总计达200余万元的存款进行转账,至被捕前,三名被告人共提取储户现金80余万元。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并对三人分处罚金40万元。昨天上午,三名被告人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原系山东省浪潮集团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区金融实业部员工,负责该集团为某银行天津分行部分支行所安装的自助查询系统的测试、维护工作。 2004年4月至5月间,刘某偶然发现利用该自助查询系统可以获知储户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后,认为自己发财的机会到了。同年8月,在与他的山东同乡周某预谋后,被告人刘某将窃取的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复制于数张废弃的银行卡上,并将复制卡交给被告人周某,由周某找人设法提取现金。 2004年8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唆使同乡王某利用复制卡从储户彭某、宋某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提取现金或消费,共计骗取人民币17万余元。 2004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以上述手段再次窃取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复制于废弃银行卡上交给被告人周某。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指使被告人王某以假身份证开立户头,并利用复制卡,将本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卡内218万元的存款以转账的方式存入新开立的户头内。后被告人王某又多次转账,并赴北京、南京等地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三被告人将部分赃款挥霍。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王某、周某、刘某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赃物被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信用卡共同进行诈骗,非法取得储户存款82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周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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